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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知識/train infomation
一、概論
危險事故發絕不是偶然的,必有其發生的原因,或由于不安全環境或不安全行為,或二者兼有,故為防止危險事故發生,則必須于其發生前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更正,良好之安全檢查乃有計劃、有系統的及使用方法以發現危險不安全因素。適當的計劃,訓練、監督雖可防止意外發生,但有效的方法,仍推“安全檢査”,良好計劃及有系統的安全檢査,再輔以干練的安全檢査人員,則不難發現所有不同安全環境及不安全行為。
紀錄及分析意外僅能于事故發生之后防止同樣事故重演,但安全檢査則在意外事故發生之前加以預防。此外立即更正不安全的因素可增加員工對安全的信心,及時刻將安全守則銘記于心,與員工接觸多了可增加員工對不安全的工作制度,環境,及不滿之處坦白地表達出來。
二、安全檢查之分類
安全檢查可依檢査性質及檢査時間劃分:
(甲)依檢查性質
依檢查性質,可分為“一般安全檢查”及“特項安全檢査”,前者為一般性的廠房(或地盤)巡視,但須包括所有事項及所有地點,其中須特別注意如建筑物本身,梁、柱、墻壁,每部機器,每個操作過程,每個部門(非生產的部門亦包含在內),每間房(就算平常沒有人進入的房,如機房、風柜房、電表房)。
附錄——登載了一份樣板一般安全檢査表。
“特項檢査”指針對某一特殊機械或設備或不安全行為作深人及詳盡的檢査,此項檢查,須由特殊有經驗及合格之檢査人員為之,例如由鍋爐持牌人連同公證行及安全檢査人員一起檢査鍋爐之安全閥,爐基或作水壓試驗等。
(乙)依檢査時間
依檢査時間,分為:
1.定期安全檢査:如風泵、鍋爐、滅火筒、起重機械等分每兩年,一年,半年……甚至每月。
2.不定期安全檢查:類似突擊檢査或偶然需要或由政府、保險公司所作之檢查。
3.經常安全檢査:通常實于易發生意外之地方,幾乎每日為之。經常檢査個人保護設施尤見功效,此等護具隨時均可使用,故須隨時均在安全狀態。
4.特別安全檢査:多系臨時性質,包括員工健康檢査,意外事故調査。
三、安全檢查人員
安全由政府人員,保險公司人員及工廠自己的安全工作人員做,但政府人員及保險公司人員不多,檢査時間亦有限,故多未能徹檢査,所以實際擔任工廠中有系統的安全工作者,實為工廠自己的安全工作人員,如安全工程師、領班、工匠,而其中以領班為重。
四、安全檢查之依據
安全檢查通常依據:
1.個人經驗:根據個人經驗者,往往不甚可靠,其一因個人經驗有限,所有事故未能安全親身經歷到,其二,因時代進步,舊的工作方法往往為新的工作方法所代替,以前認為對的,現時可能不對(例如啤機的單撥手裝置)。
2.安全常識:但根據安全常識,則往往未能深人。
3.安全規制:根據安全規制亦可能含糊,例如“工廠內各工作部門須有充足之光線”系一安全規則,但如何始算是充分的光線?
4.安全標準:如規定"工廠之照明最低不得少于四十支光”則詳盡確切,始可作為安全檢査人員判斷方依據。
五、總結
憑安全檢杳人員之檢査報告,廠方即更正錯誤,則比政府人員突擊檢査或保險公司人員在意外后調查更有效,更能提供較佳之保障及更令廠方節省不必要的開支。管理學中3P’s的人力資源(PEOPLE)是和其他兩項的產品(PRODUCT)及利潤(PRODUCT)同等重要,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等于提高產品之素質及產品,結果是增加利潤,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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