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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規范/Management documents
ICS 93.080
P 51
DB37
山 | 東 | 省 | 地 | 方 | 標 | 準 |
DB37/T | 937-2007 |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服務規范
2007-12-29 發布 2008-01-20 實施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山 東 省 建 設 廳
前 言
本標準由山東省建設廳提出并組織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青島市政公用局、濟南市市容環衛局、威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山東省城建設計
院。
本標準起草人:孫向陽、王靜、趙忠海、朱光飛、高建品、王相文、尤順玲、曾憲興、楊秀祿、塵 峰、王興成、岳玲莉。
I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的定義、等級劃分、服務要求、服務時限、安全作業、責任及監督 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服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 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建設部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辦法》 建設部 《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3 定義
3.1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并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
3.2
3.3
3.4
3.5
3.6
普掃
對城市道路路面進行的普遍清掃。
保潔
在普掃之后進行的巡回不間斷地揀掃撿拾。
機械化清掃
用各種機掃車對道路路面進行的清掃。
機械灑水噴霧
對道路路面采用灑水或噴霧方式降塵的清潔作業。
機械沖洗
對道路路面采用一定水壓沖洗的清潔作業。
4 道路清掃保潔等級劃分
依據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將城市道路按保潔等級劃分為一級道路、二級道路、 三級道路、四級道路。詳見表 1.
表1 道路保潔等級劃分
保潔等級 | 道路保潔等級劃分條件 |
一級 | (1)商業網點集中,道路旁商業店鋪占道路長度不小于70%的繁華鬧市地段; |
(2)主要旅游點和進出機場、車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娛樂、展覽等主要公共場所所在路段; | |
(4)主要政府機關所在地段,外事機構所在地。城市公共交通較為集中和其他對城市形象有重大影響的路段。 | |
二級 |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
(2)商業網點較集中、占道路長度60~70%的路段; | |
(3)公共文化娛樂活動場所所在路段。 | |
三級 | (1)商業網點較少的路段; |
(2)居民區和單位相間的路段; (3)城郊結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 |
(4)人流量、車流量一般的路段。 | |
四級 | (1)城郊結合部的支路; |
(2)居住區街巷道路; | |
(3)人流量、車流量較少的路段。 |
5 清掃保潔
5.1 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
一至四級道路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符合表 2 規定。但在同一單位面積內,不得超過表中前四項廢棄 物總數的 50%。
表2 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
保潔等級 | 果皮 | 紙屑、塑膜 | 煙蒂 | 痰跡、口香糖 | 塵土 | 污水 |
(片/1000m2) | (片/1000m2) | (個/1000m2) | (處/1000m2) | (g/10m2) | (m2/1000m2) | |
一級 | ≤4 | ≤4 | ≤4 | ≤6 | ≤30 | 無 |
二級 | ≤6 | ≤6 | ≤8 | ≤10 | ≤40 | ≤2 |
三級 | ≤8 | ≤10 | ≤10 | ≤12 | ≤50 | ≤6 |
四級 | ≤10 | ≤12 | ≤15 | ≤17 | ≤60 | ≤8 |
5.2 作業方式
5.2.1 一級道路
5.2.1.1 以高壓沖洗配合機械化清掃為主,人工保潔為輔,每日至少普掃 2 次,全天巡回保潔,道路 保潔質量達到一級道路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路面見本色。
5.2.1.2 灑水時間每天應不少于 2 次;氣溫超過 35℃時,增加一次。
5.2.1.3 立交橋、高架橋、快速路、車行遂道以及車流量大的交通主干道應實施機械化清掃保潔。
5.2.2 二級道路
5.2.2.1 以機械化清掃為主人工清掃為輔,每日普掃 2 次,巡回保潔,路面沖洗每周不少于 3 次,道 路保潔質量達到二級道路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路面基本見本色。
5.2.2.2 灑水時間每天應不少于 1 次。
5.2.3 三級、四級道路
5.2.3.1 以人工清掃為主,每日普掃 1 次,定時保潔, 道路保潔質量分別達到三級、四級道路路面廢 棄物控制指標。
5.2.3.2 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沖洗、灑水。
5.2.4 橋面的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的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
5.2.5 人行天橋橋面、階梯保潔質量應與一級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
5.2.6 車行隧道的路面應干凈,無積存污水和垃圾;隧道進出口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路段保潔質量標 準相同。
5.2.7 人行地道的地面、階梯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路段保潔質量標準相同。
5.3 作業規范
5.3.1 灑水(沖洗)作業規范
5.3.1.1 路面作業時,灑水車車速不得超過 20km/h;高壓沖洗車車速不得超過 15km/h。
5.3.1.2 灑水時不得漏灑(漏沖),注意調整高度和水壓。作業結束后,應做到路面、側石、交通隔 離帶以及道路相關公共設施周圍無泥沙和積水。
5.3.1.3 清洗作業時水壓調整適當,灑水車、機掃車、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積泥、沙石、 污跡。清洗被嚴重污染的路面時,須反復沖洗,直至路面見本色。
5.3.1.4 清洗人行道時,灑水車須調整好水流幅寬,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較為嚴重 的路面時,可適當添加洗潔精等清潔液,反復沖洗,直至路面見本色。
5.3.1.5 灑水車不得倒車灑水。
5.3.1.6 氣溫在 0℃以下不宜沖洗、灑水。干旱、嚴重缺水城市的路面沖洗,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沒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沖洗。
5.3.1.7 提倡用中水沖洗、灑水。
5.3.2 清掃作業規范
5.3.2.1 機械清掃作業規范
5.3.2.1.1 清掃作業前應檢查車輛性能,加足水,并根據路面狀況調整好機掃車側刷和吸口。
5.3.2.1.2 清掃作業不得揚塵、漏土。禁止側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5.3.2.1.3 清掃時注意觀察路面清掃質量和路面障礙情況,對機掃車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應 及時下車清除,確保清掃質量和設備不受損壞。
5.3.2.1.4 清掃完畢,應檢查車輛內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車輛保潔和維護,保持車容整潔,性能良 好。
5.3.2.1.5 機掃車清掃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 10 km/h;機掃車保潔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 20 km/h。
5.3.2.2 人工清掃作業規范
5.3.2.2.1 普掃時,應按人行道路面、樹穴及周邊、車行道路面、下水井口的順序進行全面清掃。
5.3.2.2.2 歸攏的垃圾靠邊打堆,及時清運,不漏收。清掃道路時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井、綠地。
5.3.2.2.3 清掃道路時須小心推掃,不得漏掃、揚掃,控制揚塵。
5.3.2.2.4 保潔時,巡回走動,及時清除路面垃圾。路面可揀拾的廢棄物停留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
5.3.2.2.5 雨后、融雪后,路面灰渣、灰沙及其它廢棄物應及時清掃干凈。
5.3.2.2.6 發現有人隨地亂扔垃圾,應及時進行勸阻。發現路面被嚴重污染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
5.3.2.3 機械和人工配合清掃作業規范
應符合 5.3.1.2.1 和 5.3.1.2.2 的要求。
5.4 行為要求
5.4.1 應做到文明、清潔、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對公眾生活的影響。
5.4.2 清掃作業間隙,清掃工具擺放整齊,保潔垃圾密閉存放。
5.4.3 保潔時間少使用大掃把,多采用揀拾的方式。
5.4.4 清潔工人要根據本路段的人、車流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方式,應避開行人和車流高峰,注意作 業安全。道路大面積污染需要集中清掃時,及時向交警部門反映,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4.5 清掃作業時要隨掃隨收,及時清理,把垃圾倒入密閉容器內,不得亂倒。嚴禁焚燒樹葉、雜草 和廢棄物。
6 安全
6.1 環衛作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并有完整的作業和檢查記錄。
6.2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環衛作業車輛盡量避開交通高峰時段作業。機掃車、灑水車車尾應有反光標 志(或加貼反光膜),作業時須亮警示燈。夜間作業時還須開啟示寬燈,關閉提示音樂。灑水車需在規 定加水口取水。
6.3 道路清掃保潔人員(含機掃車司機、隨車的人工輔助清掃人員)作業時應著職業工裝、反光背心, 并保持著裝干凈、整潔。
7 清掃保潔服務時限
7.1 普掃時限:第一次清掃 6:30 之前完成,冬季或無路燈路段推后半小時,第二次清掃 15:00 前完成。
7.2 保潔時限:一級二級道路保潔時間夏季每日不少于 10 小時,冬季不少于 8 小時。三級四級道路夏
季每日不少于 8 小時,冬季不少于 6 小時。
7.3 沖洗在前人工清掃在后的作業方式,第一次沖洗時間應在每日 4:00 前完成。第二次沖洗應在 13:00 前完成。
7.4 灑水時限:早晨灑水在 6:30 前完成,下午灑水在 13:30 前完成,其它時間灑水要避開人車流高峰 期。
8 責任
8.1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2 提倡采用招投標等方式確立清掃保潔單位,委托合同中應明確服務質量標準。
9 監督管理
9.1 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定期進行服務作業質量分析,及時解決作業質量問題。
9.2 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建立舉報投訴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9.3 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規范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考核,對違反本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及時做出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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