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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規范/Management documents
ICS 03.080.99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標 準
DB 14/ T1031—2014
家庭居室保潔服務規范
2014 - 12 - 28 發布 2015 - 01 - 28 實施
山 西 省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發 布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西省商務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西省家政服務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武永剛、李金泉、張失迷、梁仝云、趙蘭鳳、趙寶榮、閻來福、羅小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家庭保潔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服務機構要求、服務人員要求、服務流程、服務 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評價與改進及服務糾紛處理。
本標準適用于山西省內的家庭居室保潔服務。
2 術語和定義
2.1
2.2
2.3
2.4
2.5
2.6
2.7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家庭居室保潔服務
使用清潔工具和清潔劑對家庭居室、生活設施及物品進行的清潔與保養服務。
日常保潔服務
為家庭提供的一般性居室保潔服務。
專項保潔服務
為家庭提供的專業化居室保潔服務。
開荒保潔服務
對新裝修未入住的家庭居室提供的全面清潔服務。
家庭保潔服務員
從事家庭居室保潔服務的人員。
家庭保潔服務機構
依法設立從事家庭居室保潔服務經營或中介活動的組織。
家庭保潔服務消費者
接受家庭居室保潔服務的家庭,通常稱雇主或用戶。
3 分類
家庭居室保潔分日常保潔、專項保潔、開荒保潔三類。
4 服務機構要求
4.1 依法設立,有固定經營場所、人員和設施,按期年檢,證照齊全,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 證照。
4.2 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4.3 具有比較完善的員工管理、培訓管理、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4.4 具有家庭居室保潔服務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培訓能力;無培訓能力的,應委托有培訓資質的機構 進行培訓。
5 服務人員要求
5.1 能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健康證明。
5.2 經過職業培訓,有職業培訓證或職業資格證。
5.3 誠實守信,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服務承諾。
5.4 熟悉常用家庭居室保潔工具、清潔劑用途和使用方法。
5.5 了解掌握常用家庭居室保潔基本知識和技能。
5.6 有較強保潔安全意識,有一定的家庭居室保潔工作經驗。
6 服務流程
6.1 服務商定
6.1.1 接待用戶,傾聽用戶需求,填寫《用戶資料登記表》(參見附錄 B)。
6.1.2 推薦服務人員,商定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方式、服務價格及有關事項。
6.1.3 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和用戶簽定服務合同。
6.2 入戶服務
從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時)起,服務人員入戶服務。
6.3 服務跟蹤
6.3.1 回訪用戶。
6.3.2 調換服務人員。
6.3.3 指導服務工作。
6.3.4 調解服務糾紛。
6.4 服務結束
6.4.1 服務人員和用戶清點各自用具物品,結算工資。
6.4.2 用戶對服務人員工作進行評價,填寫《用戶服務評價反饋表》(參見附錄 D)。
7 服務內容
7.1 日常保潔
7.1.1 開窗通風。
7.1.2 清掃、擦拭、清潔室內頂棚、墻面、地面。
7.1.3 擦拭、清潔室內門窗、家具、一般燈具、家用電器、灶臺、灶具、抽油煙機、潔具等用具物品 及生活設施。
7.1.4 地毯、抽油煙機、家用電器只作表面清潔,高檔家具只進行表面除塵,二層以上(含二層)住 所外墻窗戶只清潔室內部分。
7.1.5 清潔移動物品歸位。
7.1.6 分類收集垃圾,征詢用戶同意后,送到指定垃圾收集點。
7.2 專項保潔
7.2.1 專項保潔包括:地板打蠟、地毯清洗、抽油煙機拆洗、窗戶清潔、高檔家具清潔保養、高檔燈 具清潔、空調機清潔、蟲害防治、居室消毒、空氣凈化、石材翻新等。
7.2.2 專項保潔由專業保潔人員進行。
7.3 開荒保潔
7.3.1 對居室頂棚、墻面、門窗、灶臺、潔具、生活設施、地面等整體清潔,清除建筑、裝修殘存垃 圾。
7.3.2 開荒保潔由專業保潔人員進行。
8 服務質量
8.1 尊重用戶,誠實守信,愛護用戶物品,與用戶溝通和諧相處。
8.2 保潔有序,物品無損,人身安全。
8.3 居室干凈衛生,物品擺放整齊。
8.4 用戶對服務滿意。
9 服務評價與改進
9.1 服務評價
9.1.1 用戶對服務評價內容包括: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儀容儀表、溝通交流、服務態度、安全衛生、 工作質量等。
9.1.2 服務機構采取電話回訪、入戶回訪、召開座談會、發放填寫《用戶服務評價反饋表》等形式, 聽取收集用戶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9.2 服務改進
9.2.1 服務人員應虛心聽取用戶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服務工作。
9.2.2 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服務工作指導,組織服務人員培訓,提升服務能力,提高服務工作質量。
10 服務糾紛處理
10.1 服務人員和用戶發生服務糾紛時,服務機構應及時處理。
10.2 糾紛處理可采用:
a) 協商解決;
b) 由行業協會調解;
c) 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 d) 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e) 向法院提起訴訟。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服務員資料登記表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照 片 | |||||||
學 歷 | 民 族 | 原職業 |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
婚姻狀況 | 健康狀況 | |||||||||
家庭住址 | ||||||||||
提供證件情況 | □身份證 □健康證 □培訓證或職業資格證 | |||||||||
家 庭 主 要 聯 系 人 | 稱 謂 | 姓 名 | 年 齡 | 工作單位 | 電 話 | |||||
培訓 情況 | ||||||||||
家庭 服務 經歷 | ||||||||||
獎懲 情況 | ||||||||||
要求 服務 項目 | ||||||||||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用戶資料登記表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學 歷 | |||||
民 族 | 身份證號 | |||||||
工作單位 | 聯系電話 | |||||||
家 庭 資 料 | ||||||||
家庭地址 | ||||||||
家庭人數 | ||||||||
健康狀況 (是否有傳染病、精神病 等嚴重疾病) | ||||||||
其 他 | ||||||||
服 務 要 求 | ||||||||
服務內容 | ||||||||
服務地址 | ||||||||
服務時間 | ||||||||
服務員等級 | ||||||||
其他要求 | ||||||||
服務機構跟蹤服務登記表
用戶姓名 | 合同號 | |||||||||
服務內容 | 服務時間 | |||||||||
服務地址 | 聯系電話 | |||||||||
服務員調換情況 | ||||||||||
次 | 數 | 第一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聘用 | 調換 | 調換 | 調換 | |||||||
項 | 目 | |||||||||
服務員姓名 | ||||||||||
調換原因 | ||||||||||
服務機構訪問情況 | ||||||||||
項 | 目 | 次 | 數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
訪問時間 | ||||||||||
訪問方式 | ||||||||||
用戶反映情況 | ||||||||||
處理意見 | ||||||||||
被訪人 | ||||||||||
訪問人 | ||||||||||
服務指導 | ||||||||||
服務糾紛處理 | ||||||||||
用戶服務評價反饋表
用戶姓名 | 服務員姓名 | |||||
服務內容 | 服務時間 | |||||
合同號 | 聯系電話 | |||||
服務地址 | ||||||
項 | 評 價 目 | 滿意 | 一般 | 不滿意 | ||
職業道德 | ||||||
職業紀律 | ||||||
儀容儀表 | ||||||
溝通交流 | ||||||
服務態度 | ||||||
安全衛生 | ||||||
工作質量 | ||||||
其 他 | ||||||
意見和建議 | 用戶簽字: | 年 | 月 | 日 | ||
改進意見 | 服務機構負責人簽字: | 年 | 月 | 日 | ||
用戶投訴處理登記表
投訴人姓名 | 投訴對象 | |||||||
投訴時間 | 投訴方式 | □家訪 □電話 | □信件 | □其他 | ||||
投訴人住址 | 聯系電話 | |||||||
投 訴 內 容 | 記錄人簽字: | 年 | 月 | 日 | ||||
調 查 記 錄 | 調查人簽字: | 年 | 月 | 日 | ||||
處 理 意 見 | 服務機構負責人簽字: | 年 | 月 | 日 | ||||
用 戶 反 饋 意 見 | 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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