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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知識/train infomation
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廚余垃圾
廚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難以辨識類別的生活垃圾。
另外
1.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2.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3.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1.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
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分類貯存物品的。
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單位違反本條例的。
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1.責任主體
《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城市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胡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2.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3.超薄塑料袋
《條例》要求,禁止在北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4.餐飲行業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將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凈菜上市。
5.快遞行業
《條例》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北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本市銷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遞服務的,應當選擇使用環保包裝材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
6.用品采購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7.企事業單位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8.新建住房項目
《條例》規定,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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